就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一案,湖北省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1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

  11月17日,襄阳市卫健委在官网公布了“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公示信息显示,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助产士张某某、护士孙某某亲自接产,为施某某出具施某某的《预防接种证》及《出生医学证明》。

  襄阳市卫健委认为,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据此,襄阳市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法条链接: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齐一)

免责声明:中国网财经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