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5月22日讯 项目合同总价6998万元,设备总重量2145吨,按照双方所签好处费合同计算,好处费金额925万元;按照销售总额的10%计算,好处费金额699.8万元,既遂308万元。

  港股上市公司天津发展共有五个业务板块,其中机电业务板块主营水力发电设备的制造及销售,由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发公司”)为主要运营主体。2023年中报显示,天津发展对其控股比例为82.74%。

  在天津天发公司的官网上,其展示了曾承接的数个重点项目,包括涔天河水库扩建枢纽工程。公司在官网介绍,该项目为国务院确定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是"十二五"湖南省"水利建设一号工程",包含枢纽和灌区两个项目。

  该项目于2012年3月开工建设,2018年8月全面完工。工程选用4台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00MW,是湘南电网调峰、调频的主力电站。

  如此项目自然算得上是天津天发公司的标杆项目,但近期一份判决书揭露了公司之所以能够在该项目中“拥有姓名”的背后动因,即向招标方或采购方行贿。

  具体来看,判决书显示,2013年上半年,时任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某红与司机徐某青、被告人祝某甲商定,由李某红帮助祝某甲介绍的天津天发公司中标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枢纽电站水轮发电机组采购项目,祝某甲出面向天津天发公司洽谈好处费,徐某青在中间沟通协调,事后三人共同对好处费进行分配。

  前期,通过祝某甲与天津天发公司相关人员接洽,李某红亲自到该公司考察,事后又安排该公司人员到涔天河水库项目考察,在天津天发公司确信了祝某甲为李某红“代言人”后,于2013年4月和9月,天津天发公司与祝某甲(祝某甲以邵阳市中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义)先后签订两份合同,最终约定天津天发公司中标后的设备价格若少于3万元/吨,则按销售总额10%计算好处费,若大于3万元/吨,则超出部分与天津天发公司各占50%。之后祝某甲仅告知李某红和徐某青,其已与天津天发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天津天发公司按销售总额的10%给予好处费。

  2013年12月,李某红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招投标代理公司、业主方某等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天津天发公司成功中标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价6998万元,设备总重量2145吨,若按照销售总额的10%计算好处费,天津天发公司应支付699.8万元,而按照祝某甲签订的合同计算好处费,天津天发公司应支付925万元。

  天津天发公司中标并与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祝某甲找天津天发公司讨要好处费。因邵阳市中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2月至7月,祝某甲又以湖南高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旷公司”)名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天津天发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方式,从天津天发公司获得308万元好处费。

  2015年9月,高旷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调查,天津天发公司也受到牵连,因此截至案发,天津天发公司未再向祝某甲支付剩余好处费。

  判决书显示,祝某甲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红,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其亦犯串通投标罪,二者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祝某甲也曾试图上诉,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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