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4月11日讯(记者 金磊)近年来,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银行在基金销售领域违规问题一直是重灾区,因基金代销乱象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今这场“监管风暴”已延伸到在基金托管业务上。

4月11日,江苏证监局公告,苏州银行(002966.SZ)因其基金托管业务存在三项问题,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了解,此次监管措施是在江苏证监局对苏州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基金托管业务存在人员管理、估值核算及内部控制等三方面问题。

具体来看,人员管理方面,个别核心业务岗位人员不具备2年托管业务从业经验;估值核算方面,针对个别所托管基金估值对账不一致的情况,未及时处理并向基金管理人提示反馈;内部控制方面,内控稽核部同时承担投资监督和稽核管理职责;公司资产托管系统个别产品基本信息录入有误。

江苏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蓝鲸新闻注意到,在基金托管业务上,今年1月底,同处江苏地区的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也因存在多项问题被江苏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

不同的是,江苏银行收到的是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而南京银行是被出具警示函。

江苏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存在以下五大问题:

内部控制方面,江苏银行对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准入的尽职调查不充分;投资监督岗同时承担稽核管理职责;对部分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未及时回收并归档保存;2022年度,未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

人员管理方面,江苏银行个别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缺乏基金从业资质,或不具备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投资监督方面,江苏银行未对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制定专门制度规范;投资监督系统岗位功能设定不规范;针对个别所托管基金,未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等实施有效监督。

估值核算方面,针对个别所托管基金估值对账不一致的情况,江苏银行未及时处理并向基金管理人提示反馈。

信息报送方面,2023年以来江苏银行未按要求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送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等材料;2024年3月,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证监会或江苏证监局报告。

而南京银行存在的问题则包括四方面:

内部控制方面,南京银行内控稽核部同时承担投资监督和稽核管理职责。

人员管理方面,南京银行未设置专门从事信息披露和内部稽核的岗位,基金托管业务部门无专门从事信息披露的人员;个别核心业务岗位人员不具备2年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投资监督方面,南京银行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不完善;投资监督系统岗位功能设定不规范;针对个别所托管基金,未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等实施有效监督。

信息报送方面,2023年10月南京银行住所发生变更,未向证监会或江苏证监局报告。

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是“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

现行《办法》于2020年7月由中国证监会和原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并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私募行业蓬勃发展,托管规模基金管理规模一并水涨船高,但随着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例如行业集中趋势明显,个别机构背离业务本源,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待完善等。

在完善托管人准入门槛方面,《办法》明确,需设立独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需符合资格。其中,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50%,核心岗位需要配备至少2名2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

证监会指出,个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发生重大违约,暴露出托管人在准入尽调、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履职不到位问题,有必要针对性强化相关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要避免“托而不管”, 同时要充分揭示风险,避免“托而管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