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汇丰晋信基金)

洗钱犯罪与上游受贿犯罪如影随形,相关人员帮助转移受贿赃款,让“不干净”的钱款变干净,因一笔50万元的受贿款牵出两起洗钱案。

上游犯罪

2021年6月,临淄区检察院受理了该区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郑洪祥涉嫌受贿案。郑洪祥利用其先后担任某医院设备科、基建科、医学装备部等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多种医疗器械采购、新建病房楼施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人员好处费共计335万元。

在听取案件汇报后,办案检察官察觉到该案极有可能存在洗钱犯罪,建议反洗钱办案团队立即启动“一案双查”、同步审查机制。通过与区监察委沟通对接,检察官们迅速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除仔细审查郑洪祥的受贿犯罪事实外,对可能涉及洗钱犯罪事实的漏犯、漏罪、漏财情况进行同步审查,全面仔细复核证人证言,以“求极致”精神审查受贿款的去向及转移过程。

洗钱犯罪

2019年4月初,曾在多次医疗设备招投标中受到过郑洪祥特别“关照”的某医疗公司经理王平,提出要表达谢意的想法,郑洪祥便向王平提供了一张账户名为刘如伟(另案处理)的银行卡信息。心领神会的王平通过其岳父的银行卡,将50万元转账到了刘如伟的银行卡上。收到转账后,刘如伟将50万元转给了郑洪祥的妻子宋好。该笔款项经过一番伪装和转移,从受贿款“摇身一变”成为了与业务关系人王平无关的借款。在刘如伟提供给监察委的证言中,证实了他因从事医疗设备销售工作,结识了手握医院医疗设备采购权和工程建设招标权的郑洪祥,两人关系日益密切。在接受50万元转账款的前一天,刘如伟还陪同郑洪祥前往济宁,一起接受了王平的宴请。刘如伟说:“(郑洪祥)让我接收的资金应该是不正当的资金,如果是正常资金,他完全可以用自己或者亲属的账户接收。当时我有求于他,所以才把账户提供给了他。”

如果说对刘如伟洗钱犯罪事实的认定是这起受贿案牵出的一条“明线”的话,那对宋好涉嫌洗钱犯罪事实的认定则成为一条隐含其中的“暗线”。

根据证人证言和交易明细,办案团队最初查证了刘如伟将50万元转账给了宋好。当时,宋好看中了一处楼盘,正在筹措购房款,并准备将这50万元用于购房投资。但在正式支付购房款时,宋好发现房款已经凑齐,于是便将刘如伟转来的50万元存入了一个定期存单。2021年3月18日,宋好那笔50万元的银行存单突然发生了频繁变动。根据银行交易明细,宋好当天的银行账户既有向其姐姐宋琳的转账汇款,又有购买外汇和向境外汇款的记录。据查证,2021年3月17日,宋好获悉了郑洪祥被留置审查,并在监察委送达的通知书上确认签字。她考虑到在国外留学的女儿,便谋划将先前的50万元留作女儿的学费。3月18日,宋好前往银行购买外汇,但因自己的银行账户有购买限额,她便找来其姐姐的银行卡,在经过几次款项流转操作后,将50万元分批购买了外汇,随后全部汇入了境外女儿留学所用的账户中。

至此,两起洗钱犯罪案件线索终于浮出水面。同一笔50万元受贿款,在不同时间段,被受贿人密友及受贿子分别进行了不同犯罪手段的“清洗”。

以案说法

贪污贿赂犯罪一般存在较为长期的持续状态,贪腐人员的近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极有可能会帮助其隐匿犯罪所得,这类群体往往也是洗钱犯罪的高发人群。

刘如伟作为特定关系人,同为医疗销售行业人员,其对行业“潜规则”其实是心知肚明、心照不宣的。在明知50万元转账款是王平送给郑洪祥的“感谢费”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的账户接收受贿赃款,之后又亲手操作转账到郑洪祥妻子的账户,就是为了帮助郑洪祥切割与受贿犯罪的直接联系,以达到掩饰受贿赃款来源和性质的目的。虽然这50万元一经转入后当天便快速转出,仅存留在其账户中短短几个小时,但依然符合掩饰、隐瞒贪污受贿款性质的行为认定。鉴于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应当以特殊罪名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宋好作为近亲属,在最初查证刘如伟将50万元转给了郑洪祥的妻子宋好时,不管其将这50万元用于购房还是存入定期,都不足以证明她知悉郑洪祥受贿的犯罪事实。由于当时夫妻二人正在各自准备购房款,而刘如伟又是以借款名义转入的,尚不能证实宋好有“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主观认识,是不能认定为洗钱罪的,但在2021年3月17日宋好获悉了郑洪祥被留置审查,其当时已明知郑洪祥涉贪污受贿犯罪的事实,且在明知先前50万元的定期存款是郑洪祥受贿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转往境外的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其涉嫌洗钱犯罪的脉络已非常明了。

资料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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