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