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购商品缺斤少两的情况,广州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勋认为,一方面,部分商家没有做到诚信经营,故意采取误导性、诱导性宣传,在商品重量上欺骗消费者;另一方面,商家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或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方面,应当积极负责
“此外,改装电子秤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售卖改装电子秤的商家和实际使用改装电子秤的商贩都应承担相应责任。”王季彪说。 任超认为,对于使用“鬼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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