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2月14日公布《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中泰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尽职调查不规范,部分债券项目未对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会计信息等进行充分核查和分析;二是发行承销不规范,部分债券项目未充分核查关联方认购情况,个别债券项目未对簿记现场进行严格管理,个别债券项目发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三是受托管理履职不到位,部分债券项目未能有效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部分项目中,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民生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债券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部分项目未对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进行充分关注和核查;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及时关注并督促信息披露。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六十一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民生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西南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个别公司债券项目合规内控把关不严,存在差错及立项不规范问题。二是个别公司债券项目受托管理勤勉尽责不够,未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三是个别公司债券及资产证券化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西南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尽职调查不规范,部分债券项目未对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会计信息等进行充分核查和分析;二是发行承销不规范,部分债券项目未充分核查关联方认购情况,个别债券项目未对簿记现场进行严格管理,个别债券项目发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三是受托管理履职不到位,部分债券项目未能有效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部分项目中,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2月8日

  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债券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部分项目未对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进行充分关注和核查;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及时关注并督促信息披露。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六十一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2月8日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个别公司债券项目合规内控把关不严,存在差错及立项不规范问题。二是个别公司债券项目受托管理勤勉尽责不够,未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三是个别公司债券及资产证券化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2月8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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