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投资效益,财政厅印发了《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对从投资要求、投资管理、投资退出、风险控制、绩效评价与奖励让利等方面,对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运营作了详细要求。

其中,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对种子、天使类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省内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级国有独资及全资企业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合计不超过70%

以下为是《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运营,规范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投资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所称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资本联合新设立的基金及增资参股已设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为:投资子基金、配套国家基金(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投资方式。经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项目,直接投资的项目一般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陕西财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引导基金进行出资;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主体,对子基金进行出资;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是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 投资要求

第六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对种子、天使类子基金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40%。

第七条 省内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级国有独资及全资企业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70%。

第八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经管委会批准的除外:

(一)注册在陕西省内,按照国家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募集总规模不低于 2 亿元,种子、天使类子基金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存续期一般不超过 7 年,特殊情况不超过 10 年,不滚动投资;

(四)应有聚焦的投资领域,在该领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 60%;

(五)在陕西省内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5倍;

(六)子基金门槛收益率具体由各出资人共同约定,需特殊扶持的领域可适当降低;

(七)应向合格投资者募资,在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中应有不低于募集总规模 50%的意向出资(不含引导基金出资)。

第九条 同一项目仅可做一次省内返投认定,可认定为子基金投资陕西省企业的情形包括:

(一)在子基金存续期内,省外被投企业按约定将注册地迁至陕西省内或被省内企业收购的;

(二)在子基金存续期内,省外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等方式,将其主要的生产研发基地、区域总部或结算中心等落户陕西省内的;

(三)被投企业为省内企业控股,注册在省外的公司;

(四)其他可认定为投资陕西省企业的情形:

1.基金投资陕西省外企业,该企业投资陕西省内企业的;

2.基金管理人及同一实控人下的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投资陕西省企业的;

3.基金管理人同一实控人下的企业,投资陕西省企业的;

4.其他经协商可认定为投资陕西省企业的情形。

第十条 子基金应直接投资于具体项目(因特定投资需要,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的除外),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投资于其他私募股权基金的,应在协议(合同)、章程中对该部分投资金额和比例做出限定。

第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核心团队、制度体系等条件。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程序如下:

(一)项目征集。分为定向和不定向征集,定向征集是指引导基金公司明确投资方向,采取公开遴选或揭榜挂帅等方式选取子基金管理人的征集方式;不定向征集是指引导基金未明确投资方向,省级主管部门、各地市、子基金管理机构等主体,按照引导基金申报指南主动对接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的征集方式,子基金管理人由发起方担任或共同遴选产生。

(二)申报立项。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子基金协议(合同)、章程等材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子基金进行立项。

(三)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已立项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

(四)投资决策。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分级决策机制,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决策。

(五)协议签署。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

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六)注册备案。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设立方案批复后 6 个月内完成子基金工商注册并启动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在年度意向投资计划范围内实行分级决策。

出资额 5 亿元以上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管委会审批;

出资额 2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批;

出资额 2 亿元以下(不含 2 亿元)的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合伙企业决策,管委会办公室对其决策进行监督。

经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子基金,其设立方案发生变更但不涉及引导基金认缴金额变化,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自主决策,并将变更后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如变更方案涉及引导基金认缴金额变化,根据变化后认缴金额,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分级决策。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按照“保障运转、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行业平均水平,根据从业人员数量、办公场地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设定。子基金管理费按行业惯例由各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投资期管理费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 2%/年,退出期管理费不超过子基金已投未退本金的 2%/年。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管理办法》、子基金协议(合同)和章程开展投后管理,按要求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出资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要求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以下资料:

(一)子基金季度、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基金出资情况、投资情况、被投企业运营情况、基金估值、利润及分配情况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托管机构出具的年度资金托管报告;

(三)子基金投资企业主要数据统计表;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事项。

第十七条 采取分期出资的子基金,当期出资实际使用 80%后方可申请下期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子基金协议(合同)、章程约定,向引导基金提出缴款请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并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子基金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投资退出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协议(合同)、章程约定,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适时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未明确约定或存在争议时,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退出价格。

第十九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单方终止子基金合作或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批准后1年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的;

(二)子基金收到引导基金出资1年以上但未完成任何项目投资的;

(三)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未按约定投资的;

(四)因核心管理团队发生变更、投资经营策略等发生重大变动,无法按约实现政策目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等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因第十九条所述情形提前退出时,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应配合签署相关文件或履行必要程序以确保引导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协议(合同)、章程约定的方式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退出期收回的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收益分配遵循投资人先收回全部本金及门槛收益,再分配超额收益的原则。门槛收益率由各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由具备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对托管专户进行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日常运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出具托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人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协议(合同)、章程应当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进行锁定,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当经合伙人大会等子基金相关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基金派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监督子基金的投资运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基金拟投项目进行前置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子基金投决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应当包含在子基金协议(合同)、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子基金设立、投资、管理、退出等方面的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子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奖励让利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绩效评价以会计年度为周期,实行一年一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启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子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引导基金可对未完成年度投资目标的子基金暂停投资,对出现重大投资失误的子基金停止投资或更换管理机构,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子基金进行奖励让利。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清算完毕后,引导基金可按分级累进的方式,将不超过归属自身超额收益的 80%对社会出资人(除本细则第七条所列主体之外的出资人)进行让利,将不超过归属自身超额收益的 20%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子基金管理人奖励金额=归属引导基金的超额收益*20%*奖励系数。奖励系数与子基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系数为 1.0;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系数为 0.8;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下,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自子基金注册之日起 2 年内(含 2 年)购买的,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 年到5 年(含 5 年),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加转让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单利)转让;5 年以上,按市场化方式转让。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完成退出清算及分配后,符合奖励让利条件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提出奖励让利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奖励让利方案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实施,管委会办公室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与国家级基金或与国家级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基金〔2019〕3 号)同时废止。

文字来源: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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